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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应届毕业生,刚走出校门,我入职的准确时间是2012年12月28日,于2013年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想换份工作。公司一直不肯批,在此期间我上网查有关资料,发现我老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8条以及第82条。我能收集到自己入职以来的所有出勤记录,也有能证明我身份的公司名片,手头上有我的业绩证明,这些可以作为证明我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证据吗?我很想去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但是很怕被老板打击报复。我们这里比较小,他在当地又有些人脉,听说年初的时候有人偷偷举报我们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保险,然后被老板打一个电话不知道给谁这件事就压了下来了。我一个女孩子,有时候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己认亏吧。但是心里确实是忿忿难平。如果法律都不能保护我,那还能指望什么呢?希望大家给我支支招,现在的我,应该怎么做呢?

其他 2013-09-14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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