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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职工杨某是清洁工,负责厂房内的清洁工作。今年2月的某一天,杨某从厂内另一建筑屋顶掉下摔伤(建筑物大概2.5米高)。杨某与厂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 一、杨某观点:我当天因为单位的清洁工具(拖把)不好使用,我准备在厂区找一木棍自己制作拖把(以前我也经常自己在厂内制作清洁工具),在厂区寻找过程中从一建筑屋顶不慎摔下,自己是为了单位的事而导致受伤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二、厂方观点:杨某的宿舍在其摔伤建筑屋顶附近(翻过该建筑屋顶就可以到达宿舍),杨某当时是为了回宿舍而不是去寻找制作清洁工具,况且厂内有专门清洁工具提供领取使用,不需要杨某自己制作。杨某的工作职责只是负责厂房内的清洁,而不是要杨某制作清洁工具。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请问法律专家,到底杨某受伤该不该认定为工伤?(注:杨某当时的具体行为是去寻找制作清洁工具还是回宿舍无法调查,情况不明)

其他 2008-07-10 2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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