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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处房管所公房,公房原承租人我姥姥,我们一家三口一直与姥姥在承租房长期居住直至姥姥去世,姥姥2001年去世后,我们一直没有更改承租人。承租房中除了我们三口的户口外,还有我一个表哥的户口,但是我表哥一直没有同我姥姥及我们居住,(邻居可证明)。现面临拆迁,由于原承租人已经去世,房管所要求更改承租人,但是要求我姥姥的五个女人共同签字才可以变更,但是由于几个姨在得知没有公房没有继承权后要所谓的签字费,每人10万,我表哥则要跟我母亲争承租权人的合法身份。我父亲在我姥姥在世的时候单位分了一套小两居,但如今我父母已经离婚房子归我父亲所有,这种情况下我母亲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应该不应该告房管所?

其他 2009-12-31 10: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看具体情况
  •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由符合承租条件的人继续承租,在本案中只有你们一家三口具有继续承租的资格,你可以依法向房管所提出申请,如果还有不明白的问题,请电话联系本律师。
  • 你好: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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