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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之前写过一份自书遗嘱没有公证,遗嘱中将房产全部给A方二不给B方。后因故在被继承人病危去世之前,召集他的兄弟姐妹当面口述了一份遗嘱,将房产平均分给A方和B方。之后就一直处于失去意识状态直至4天后去世,因为被继承人法律方面对口述遗嘱的要求不是很了解,以为召集亲属来共同见证他的口述遗嘱就可以了,所以没有也没有来得及重新以其他方式立遗嘱。 请问该种情况下是否符合法律上所说的危急情况?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否为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关于危急情况的证明,有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危通知书已经配的吗啡(被继承人为晚期癌症)已证明被继承人随后的4天日子里是药物镇痛等一直处于不清醒状态/无意识状态直至去世,这个证据对法庭的认定危急情况有帮助吗? 谢谢

其他 2013-09-28 11: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不存在公证遗嘱的前提下,不论遗嘱方式如何,均是在后的遗嘱效力高于在前的遗嘱,只要证据充分,口头遗嘱应当作为最终的遗产分配方案。 A方和B方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无利益关系可能会有效。
  • 在不存在公证遗嘱的前提下,不论遗嘱方式如何,均是在后的遗嘱效力高于在前的遗嘱,只要证据充分,口头遗嘱应当作为最终的遗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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