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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人介绍于2006年5月18在一家公司工作。2009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突然间提出,工资算到12月为止。叫我2010年1月1日开始不必来上班了。在我工作的3年多时间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怎么补偿我?我应该怎么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他 2009-12-31 18:5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一,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2008年2月起至2009年12月份的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辞退你,应该对你支付06年5月至09年12月的每满一年一个月,共四个月的补偿金.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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