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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甲乙两人为同事,乙住的两间公房是以前甲不住转让给乙的,2003年两人为此房的归属打官司,后法院判给甲{使用},05年底乙履行了该判决的一切义务。同时因单位欠乙的钱,乙诉单位胜诉,但单位无钱还钱,乙向法院申请以上述公房充抵,法院不允。但考虑到产权大于使用权的原则,对此房查封拍卖,然后得款再归还乙。同时也通知了甲有优先购买权,结果甲未参加竞买,乙参加并竞买到该房又办了房产证。2009年乙因发现了新证据经市检察院报省高检对原对此案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2013年9月甲又向县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乙返还已购买了8年的房子。 请问,乙该不该归还此房? 判决提起抗诉,省高院指定原审市中院对此案重审。2011年11月该院/

案件执行 2013-09-29 2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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