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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未毕业前进入这家公司实习,当时签署的是三个月的工作协议,三个月结束之后我还没有拿到毕业证,公司也没有及时和我续签实习合同,而是拖延了一个半月才和我续签。这算不算是违法的?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续签合同执行期间我毕业,并及时将三方协议给公司,当时公司已经盖章,但并没有和我几时签署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实习合同到期再考虑是否和我签署劳动合同。请问这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可以得到赔偿么? 另位,在实习合同期间查出有心肌炎,这个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么?

其他 2017-06-08 07:58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1、实习期是个特殊时期,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毕业后,单位应该跟你签订劳动合同。 3、心肌炎是你自己的身体原因导致,公司不需要赔偿。
  • 1、实习期是个特殊时期,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毕业后,单位应该跟你签订劳动合同。 3、心肌炎是你自己的身体原因导致,公司不需要赔偿。
  • 1、实习期是个特殊时期,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毕业后,单位应该跟你签订劳动合同。 3、心肌炎是你自己的身体原因导致,公司不需要赔偿。
  • 、实习期是个特殊时期,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毕业后,单位应该跟你签订劳动合同。 3、心肌炎是你自己的身体原因导致,公司不需要赔偿。
  • 毕业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签订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1、实习期是个特殊时期,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2、毕业后,单位应该跟你签订劳动合同。3、心肌炎是你自己的身体原因导致,公司不需要赔偿。
  • 1、实习期是个特殊时期,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毕业后,单位应该跟你签订劳动合同。 3、心肌炎是你自己的身体原因导致,公司不需要赔偿。
  • 1、实习期是个特殊时期,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毕业后,单位应该跟你签订劳动合同。 3、心肌炎是你自己的身体原因导致,公司不需要赔偿。
  • 建议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
  • 1、实习期是个特殊时期,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2、毕业后,单位应该跟你签订劳动合同。 3、心肌炎是你自己的身体原因导致,公司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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