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在一家私立学校做老师,合同到2008年7月31日到期,单位在7月4日通知我不再续签。我是1999年8月进该单位,期间签过至少4次合同,请问我能得到多少赔偿?另外我们单位每周晚上值班2次,时间大约为每次四个半小时,学校给我20元一次,这是否合法?

其他 2008-07-05 0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你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合同.第2,你单位计算加班费的标准是错误的,现在应该是7.2元/小时.第三你针对上述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仲裁,会得到几万元补偿的
  • 合同到期单位有权不再续签,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并且给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加班费的支付问题,单位是违法的,你可以就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少付的加班费,并且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可以得到十个月工资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