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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5通过地产中介卖了一套深圳商品房,签订了合同,且收定金5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买方社保到8月23日才有在深圳买房的资格,从时间上说已违约,我完全可索取违约金;经过协商买方同意为此支付8仟元违约金(已付),且书面约定过户时间在9月1日前,超期则买方支付交易总金额20%违约金;现买方在9月15日才办理了过户手续,又超过了约定时间,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其他 2013-10-08 1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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