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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过世,母亲健在,子女四人。父亲生前口头遗嘱将其名下私产房给了某个子女,母亲、子女四人均认可并有书面认可文件,但公证处不认可,要求以遗产继承方式过户于某个子女名下。 问题: 1、“书面认可文件”确实无效吗? 2、以遗产继承方式过户于某个子女名下需那些凭证?如何办理公证?费用多少?

其他 2013-10-10 13:0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书面文件不可以作为遗嘱,可以作为对继承权的处分,如果公证处或者房管部门都不认可,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由其他继承人同意给一个人,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即可。
  • 遗嘱并非必需公证,只要有遗嘱,且不违背当事人意愿,均是有效的。
  • 您好,书面文件不可以作为遗嘱,可以作为对继承权的处分,如果公证处或者房管部门都不认可,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由其他继承人同意给一个人,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即可。
  • 可以以其他继承人为被告进行诉讼,带着法院的判决书进行过户。
    【追问】母亲、全部子女对房产归属无异议,只是因对父亲口头遗嘱有认可书面文件,无书面遗嘱,公证处不认可
  • 遗嘱并非必需公证,只要有遗嘱,且不违背当事人意愿,均是有效的。
    【追问】当时是口头遗嘱,后来母亲、全部子女写了书面认可父亲的口头遗嘱,公证处因无书面遗嘱不予认可
    【回答】不公正也行,直接向房管局申请过户。
  • 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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