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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兄弟姐妹六人,三男三女,原籍苏北靖江农村,家有平房三间,1972年父母亲在世时考虑到自己年老体衰特邀请親邻族长协商家庭分家,立下分居纪要,将房子分给三个儿子每人一间。1977年父亲病逝,同年已婚的小妹妹也因患癌症去世。1986年小弟弟因工作调动全家迁入城市,我家其他兄弟姐妹也都在城市工作,乡下剩下母亲一人,此时母身体健康生活仍能自理。 随着母亲逐渐年老体衰,1999年为安排母亲晚年生活,剩下的五个子女共同协商达成协议:母亲的生活费用由五个子女平均分担,如果大家都承担义务,母亲的遗产存款一万二千元及三间平房将由五个子女平均继承。大哥大姐表示应得的份额将自愿让给与母亲同住晚年的兄弟姐妹。需要说明的是此协议是五个子女共同商量的,但并未告诉母亲,她也未在协议上签字,直至2008年去世。 近来农村的房子要拆迁了,拆迁办评估我家三间平房估值约不足12万元,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承认三个儿子的继承权,每人可获得一小套的经济适用房。涉及到当前的遗产分配问题各抒己见,请问是按前面的分居纪要还是按五个子女的赡养协议执行,财产应如何分配?特此向您咨询,希望回复。

其他 2013-10-09 23: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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