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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下户前的家庭主要成员 : 滋有原老三角村二组:家长:刘永禄、母亲:陈茂香、长子:刘玉明、次子:刘玉学、三次:刘学林、四子:刘玉春。 土地下户家庭主要成员:《注:刘玉明已成家多年,早在下户前成家!》 家长:刘永禄、母亲:陈茂香、次子:刘玉学、三次:刘学林、四子:刘玉春。 刘玉学成家后不久分家之际:父母已把土地分为三份《刘玉学一份、刘学林一份、刘玉春一份》父母没留任何土地,只是暂时同学林、玉春二人同住、同吃,待两人成家后再议! 现在刘玉春本人已去世,无儿无女,〈去世时刘玉学本人不在家,一行三人在福建打工,丧事期间次子刘文进在家读书〉当时大家议论玉春遗留下的土地,暂且由刘玉明、刘学林两人看守,待刘玉学回家后再议论! 刘玉春分到的土地如下: 坝上〈又名罗汉〉 现刘玉明占据后国家征收。 高路:路上一块地,路下一块地 现刘玉明占据后国家已征收。 朝利:学林占,现为耕地。 竹林角角:现在为刘学林、石化玉房屋地基。 岩边〈又名小内口〉 现刘玉明占据。 木林口: 现刘玉明占据。 岩口: 现刘玉明占据。 弯里: 现刘玉明占据。 老房屋前的自留地: 现刘玉明占据。〈注:当时刘玉明建房无地,就用这块地换地基〉 请问: 1:上述情况,刘玉明属于一种怎样的行为,是否是侵占他人财产呢? 2:如果两人不拿出土地做出合理的遗传继承,应该怎样找到解决办法呢? 3:有三人,还有固定房产〈大房子和旁边的厨房〉其刘玉明占用合法吗? 4刘玉明虽然身为长子,但分家多年,在组上分到应该得到的土地,不应该来争夺玉春所刘遗产,他的行为合法吗? 〈请以法律解答,他所触犯的是哪条法规,如上法庭有无把握让他交出玉春所有土地〉

其他 2010-01-06 17: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刘玉明的行为属于侵权; 2、可以诉讼要求继承分割遗产; 3、如果已分家,应当按照分家协议确定财产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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