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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三未出台,已协议离婚。另一方可否向法院要求该房为夫妻婚内共同房产,并进行分割?

其他 2013-10-11 22: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姻法解释(三)》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在反悔,已经超过时效。
    【追问】可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是另一位律师的回复??
    【回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你好,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追问】为什么不能分割?
  • 1、可以
    【追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在反悔,已经超过时效。
  • 可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追问】你好!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这是另外一个律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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