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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跟有个员工有劳动争议案,仲裁判决的时候因为我们证据不足,被判支付加班费,但是后来我们通过寻找历史档案找到了新的证据证明已经支付过加班费,就是员工之前的所有签字的考勤表和工资签领单(含工资结构组成)。在十五天起诉期内时,正当我们准备起诉的时候,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说劳动者起诉了,且申诉条款跟申请仲裁的条款一模一样。我们就没有再起诉,直接改为写答辩状,并补充了新的证据。但开庭时,法官说他起诉是他的事,如果我们在十五天内没起诉就意味着我们认可了仲裁判决书的结果,问原告认不认可关于加班的单项补偿原告肯定说认可了。法官都说了,按理不能这样判,原告是应该得不到这笔加班费的,但我们没起诉,现在原告劳动者对加班费的单项仲裁判决无异议,我们补充的新证据都没有用了,我们只能自认倒霉,就算是仲裁庭判决错了也改不了了。请问是这样吗?公司还能申诉吗?

其他 2013-10-12 2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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