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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7日,我和姐夫两人在桂林郊区看下两块宅基地(开发商说是新村开发,可以帮办好一切手续),并和该地开发商成功签约.本来开发商答应6个月可帮办好打基础的手续,后来听说开发商没有成功把地全部征下来.可开发商已把自己规则好的宅基地的卖完.如是便出现了买在后面的急于想得到地,在开发商的同意下,他在前面的地上下了基础(也就在我姐夫的宅基地边),以至于原来买地的人没能对号(号是开发商自编)打基础.听到风声,我和姐夫只能每天轮流看着这两块地基,并和开发商沟通我们打基础的事宜.可是开发商总是以其它理由搪塞.请问,我们和开发商的合同有效?我们可以要求开发商让自己打基础?如果开发商把地让给别人,(原来我们交定金时,合同已写明我们以任何理由违约,十万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赔偿本金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得不到那两块地基,我们上诉法院真的只能得到这百分之二十的补偿吗?因为十万块是定金,补偿可以超过百分之二十?我认为这是霸土条款,法院能支持吗?因为买此地我付出了好多的精力,所以请各位律师帮支支招,谢谢!!!

诉讼 2010-01-08 12:1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迟延交房、迟延办理房产证、房屋质量等:开放商构成了违约,可以要求赔偿迟延违约金、违约金,及赔偿你的实际损失。具体有任何问题,建议来电或携带资料面谈,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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