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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和老婆感情不和离婚,因男方想要一男一女两个孩子都留给自己,所以离婚时男女双方协商后签署了协议,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归男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不出抚养费。现男方经济能力无力承担两个孩子的教育抚养费用,能再要求女方出抚养费吗?男方可以既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又要女方出抚养费吗?

离婚 2017-04-07 09: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您好,子女在两周岁以内,一般归女方抚养,2周岁以上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还会征求子女的意愿。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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