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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哥09年11月11月出交通事故死亡,现已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大哥承担主要责任,对方车辆承担次要责任。现准备提起诉讼,但我大哥是农业户口,2005年到2008年10月在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签有2007年12月1日到2008年12月1日的劳动合同,已经过鉴定。养老保险从2008年1月买到2008年10月。另外于2005年7月1日和公司签定集资建房协议,交纳10000元钱,在厂工作满10年即可取行房屋的所有权。从2005年到09年11月10日均住在药厂职工宿舍,只是从2008年10月后未在厂里上班,自己买车从事运输工作。但一直居住在药厂职工宿舍,未办理过暂住证。药厂厂区及职工宿舍均在昆明寻甸县塘子镇蒋所村。在提起诉讼时是否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谢谢律师。

其他 2010-01-09 15: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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