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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4月1日于用人单位招聘入司但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2012年10月26日生宝宝,2013年10月25日哺乳期满,现劳务公司通知下月中旬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用人单位上班,工作已3年7个月,产假期间未支付我工资,应如何计算赔偿金? 由于是生育二胎,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休产假前工资为基本工资1050+绩效工资1450+全勤100元,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10月25日哺乳期满,现在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谢谢!

其他 2015-06-30 05:15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1、不论是生育一胎或是二胎,用人单位都是需要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产假的工资应当不低于职工的基本工资。2、建议与公司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协商未果,目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提起劳动仲裁。
  • 产假不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都要发工资的,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上班发放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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