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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工厂上班。在今年的4月14日跟工厂办理了解除合同手续。在我向工厂索要工资时,工厂叫我把平时领的工具移交。我是做钻床工作的。我领的都是钻头,在我领新钻头时工厂没有要求我将旧钻头上交,所以在移交时欠交了一部分钻头。工厂出具了欠条,我在上面签了字,现在工厂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以新钻头的价格赔偿工厂。 请问工厂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我是不是就要按照新钻头的价格赔偿工厂。

其他 2008-07-09 0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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