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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本人于10月9日下午被单位负责人叫到办公室,口头解雇本人,告诉本人第二天就不必来上班。未告诉本人原因,同时未开示离职证明。10月10日本人查到工资发放为9月份,并未给本人发放10月9日那天的工资。后来本人坚持开离职证明,单位负责人给出的原因是在试用期间违反公司请假规定。单位曾要求在10月3日到10月7日上班,本人因为有私事口头请假,得到单位两位负责人的口头应允,单位同事可作证,并且单位并没有请假规定条例。单位10月8日休息,10月9日为回单位上班的第一天。本人在单位实习期是7月24日到10月24日,在工作期间单位未交社会保险。现在本人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对单位要求赔偿有4点:1.亏欠本人10月9日工资 2.无故辞退本人,赔偿一个月工资基数3.补交劳动保险4.未提前通知解雇本人,赔偿一个月工资基数 本人为应届毕业生,希望各位律师看过事件后能帮本人整理劳动仲裁法庭的辩护发言,最好有劳动条例可以参照,感激不尽。

其他 2013-10-23 1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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