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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人身损害赔偿立案后,被告请求撤诉,愿意赔偿45500元(诉请49300),原告为早日治疗,同意接收被告提出的赔偿金额,但被告要求在和解协议中注明“一次性赔偿45500元后,双方此后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请问被告这一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法律上是否对此有禁止性规定,如果同意了这一要求,原告方伤残复发或加重能否再要求被告赔偿。 请赐教,急急

其他 2016-05-08 21:2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在实践中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人身损害情况来确定,如果确实不能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合一的,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解决。
  • 需要先做工伤鉴定然后再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 你好! 如果之后因为这次事故产生了新的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我是湘潭的律师,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或来所咨询。
  • 你好,不合理。
  • 病情复发或者加重,原告方可以另行起诉,并不受和解协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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