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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处住房,2006年买的时候是期房,位于楼的第五层,西向,当时未想到旁边的楼会影响到我的采光,而且售楼人员也未告知,08年入住后才发现进入十月,阳光就日渐减少,至少从十月底到次年三月,屋子里是终日不见一缕阳光.我看到网上有写:"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一栋对另一栋造成阳光遮挡的,被遮挡一方起诉的,由于其在购买房屋时,已经考虑了阳光被遮挡的价格、居住条件等因素,其主张不予支持。如果是受到开发商的诱导而购买,则双方形成的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买卖纠纷,而非采光权纠纷."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的采光权,找谁,我该要求补偿多少,有没有时效问题?多谢

其他 2010-01-13 10: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采光权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但你的诉讼比较难处理,应属于商品房买卖纠纷,而不是采光权纠纷。起诉房产商,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就按合同处理,没有约定的,你可凭之前房产商对外正式公布的广告等来起诉。至于数额,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以自己酌情决定一个数额。
  • 及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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