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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同事在2012年6月聘请乌鲁木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全包的方式对新房进行装修,2012年8月装修完毕。期间,因本人对装修公司提供的室内门质量不满意,要求装修公司安装本人指定的品牌。该公司负责本人房屋装修的项目经理同意本人自行选择品牌,并向该品牌门店洽谈金额事宜。后本人前往品牌门店选择款式并亲自洽谈了金额后交付钱款。后要求项目经理按装修合同所定金额退还该门的价款,项目经理答复该费用需由装修公司退还。经与装修公司沟通,前期答复同意按全款退还该笔费用,但后期却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克扣金额,且拒绝全额退还,仅按原价的60%退还,理由为项目变更减项按60%退款(在装修合同项目表后规定变更项目按60%退款)。然而在变更单中,增项却以全额计算。后期因房屋裂缝等问题,需要装修公司进行后期维修,经与装修公司联系,要求进行维修,但装修公司以工程多,工人忙,没时间等各种借口拖延维修,并拒绝退还所欠费用。该装修公司同时拒绝为我同事房屋进行后期质保维修。请问,此种情况可以诉讼么?可以胜诉么?

其他 2013-11-04 0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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