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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伙做生意,以甲牵头成立了A公司驻汉办事处,后来乙要退出驻汉办事处,我是驻汉办事处的会计,在离职的时候甲要我和乙算清楚,到底欠乙多少钱,我在和乙对账时,出具了一张对账单,上面有我的签字,乙的签字,加盖了驻汉办事处的公章。后来,甲由于生意失败,失去了踪影。乙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此欠款,A公司败诉。现在,A公司起诉至法院,说我提供虚假的对账单,让我偿还此欠款。我没有做假账,也没有得到一分钱,我只是一个无辜的第三方。我要提供什么证据?

其他 2010-01-13 1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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