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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在诉讼受理中的案件,现在却被告知诉讼时效中断了,这是怎么回事呀。谁能告诉我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呢?

诉讼 2010-01-13 14: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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