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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8年初于吴江购买期房一套, 当时只有宣传图册无实际尺吋图,该文宣内容为房型平面图但无尺吋标示, 封底有小字标示以最后政府核准图面为主等 现收房(目前未收房因未见备案表),发现原宣传可做为书房的位置( 图标可放下一办公桌)实际上为一过道(长为2.5宽为1米), 另次卧室原宣传图面看来为双人房的部份现为( 宽为3米长为2.5米) 偏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双人卧室宜为10平米以上该次卧室, 做为单人房是比较合适的 经确认合同并无对该文宣有任何的描述, 也未把条件列入 请问此情况下 该广告有无合乎司法解释第三条广告要约的条件, 或是该广告 为要约邀请, 主张该平面图符合要约的可行性高吗?或主要依法官的心证决定呢?

争议解决 2012-02-28 0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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