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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里某些劳动条例被除名(具体是无固定期旷工,而公司是无固定期休息的),本人自08年6月底离开公司起,其实已经在公司整整工作四年,且公司并未在一开始帮本人办理社保和医保(本人工作只有2金),而和公司合同是到08年底才结束,但现在我已经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律师先生我有哪些权益可以伸张追讨?

仲裁 2008-07-10 1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补偿的
  • 首先要看你的公司规章制度是怎样规定,你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二,如果属于,那么你就不属于可以得到补偿的情形。单位未给你缴纳相关保险,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齐。
  • 您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里某些劳动条例被除名,有可能规章制度规定如你的情况发生,公司不进行补偿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以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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