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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成立要件,但是,如果这个留置物的所有人,即提供该留置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在法律上对留置物作出了处分,如债务人跟别人签订买卖合同将留置物转让的,那么该受让人向留置权人提出交付留置物的请求权时,留置权人是以什么样的理由拒绝呢?是因为留置是物权,买卖合同是债权,物权优于债权的理由,还是留置权人以债务人没有向留置权人清偿债务为由而进行抗辩呢?如果是这种抗辩,那么又是什么性质的抗辩呢?我想不应该是什么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和先履行抗辩吧,那会什么何种性质的抗辩呢?

其他 2010-01-14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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