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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代课教师,7月9日镇教管办通知我们以后不再录用,有许多老师都想不通,因为在教育岗位工作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现在说解聘就解聘吗?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0年的有什么说法?现在教管办不承认我们工作超过10年,理由是99年时给代课教师补偿过了。但事实上从第一天开始教一直到现在每年都签订合同的,但合同是教管办打印的,有利条件是倾向教育部门的。 还有,如果实在没有办法,同意解聘,补偿办法是怎样的? 望各位律师帮助出主意,帮帮我们这群“弱势群体”,谢谢了!

争议解决 2008-07-13 0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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