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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被害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013年7月,去草甸子上找鸭子,不慎掉入坑中淹死。因为今年雨大所以整个草原基本被雨水淹没,这个坑是村里2年前刚规定的取土区,但是被害者由于在外务工,才回到本村不久,也没人告诉她那地方有深坑,也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之前这地方是非常平摊的草原,(坑深2.3米,宽5米,长30米,用抓钩机挖的坑)因此他不知道这个地方有坑,所以不慎掉入,我想问下这个责任的划分情况,被害人应该承担几分的责任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3-11-04 20:5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刘志永律师告诉您: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村委会确定了取土区,但是没有妥善管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死者虽然是成年人,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对危险有所预判,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即使要承担责任,也是很小的一部分。个人认为,不应超过30%。
  •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 施工方肯定是有责任的
  • 采砂坑的管理部门有责任,责任的大小要经法院审理后,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 施工方肯定是有责任的,具体承担多少的责任,要看他的过错程度,具体起诉后有法院根据双方证据来具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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