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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被害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013年7月,当天下午6.30左右天下小雨,天还没黑,去草甸子上找鸭子,不慎掉入坑中淹死。因为今年雨大所以整个草原基本被雨水淹没,这个坑是村里2年前规定的取土区,但是被害者由于在外务工,才回到本村不久,也没人告诉她那地方有深坑,也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之前这地方是非常平摊的草原,(坑深2.3米,宽5米,长30米,用抓钩机挖的坑)因此他不知道这个地方有坑,所以不慎掉入。村里说被害人是成年人,并且为本村的村民应该负主要责任,我想问下我们这方应该怎么样反驳这句话,他这句话有啥法律依据吗?这件事个责任的划分情况,谁对此事应该负更大的责任。谢谢!

其他 2013-11-05 21: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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