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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三名青年17-20之间,与两名17岁青年发生口角,三名青年将这两名青年用刀捅伤,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重伤。这种案子应如何赔偿,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0-01-15 23: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这样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本人及已死亡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在审理本刑事案件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 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该被告人的监护人是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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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中可以不赔偿,就赔偿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受害人家属可以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建议找当地律师帮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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