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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2006年分别与单位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2006年合同已于2009年7月份到期,到期后我到现在仍在公司工作,我及单位均未提出续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想离开公司,请问我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吗?我可以提出按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给我予每月两倍工资赔偿吗?我还可以提出总工齡为接近7年的7月工资补偿吗?

其他 2010-01-18 1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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