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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房子产权写的是我外婆一个人的名字,07年底我外婆过世,但产权未曾变更,现在我外公健在,但我外公外婆属于再婚(67年再婚因此此房产属于我外公外婆的婚后财产),婚前各有一段婚姻,我外婆生育我母亲,我外公婚前有7个子女,我外公与前妻属于法院判决离婚,7个子女中有3个未 成年判给其前妻,另四个已成年,那像这样我外婆的一个权利人的房产,因为我外婆与我外公子女无抚养权,因此其7子女,在我外公过世前没继承权,而我外公能对其所继承的份额能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置,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而我还想咨询的是:所继承的份额是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后方能订立遗嘱,还是不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便可委托律师或通过公证处订立遗嘱?谢谢!

其他 2010-01-19 19: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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