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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3月离职,因为公司没有保障我的最低标准工资和没有依法给我购买社保,我依据《劳动法》第32条的3项和《劳动合同法》的28条离职。现在我在进行劳动仲裁。请问各位律师朋友,我能获得每工作满一年公司补偿我一个月工资的权利吗?如果能,请指明哪个法律条文?谢谢!对回答此问题的朋友我都表示无限的敬意!

其他 2008-07-13 2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敬意就不必了,如果是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你离职的,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一个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另一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和劳动部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你可以仔细的读一下.不过个人建议,这些法律都是很专业的,你最好请个律师为好,就是相同的法律,相同的事实,你选择的解决方式不同,结果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 离职后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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