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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在住院治疗时铁路局曾承诺医药费由他们负责,在我母亲出院后又说要我母亲自己负责,并抬出《铁路法》说他们按照《铁路法》只赔偿事故的百分之五,也就是1000,而其它由我们自己承担!请问铁路法的行使先提条件是什么?铁路法的颁布主要是维护铁路部门还是公众的权利?这件事到底是谁的责任?并且他们在我母亲住院前把我母亲的车票收走,说是报事故。在现在谈判中他们更是明目张胆说出你们拿出证据来吗?我母亲的住院证明他们不让医给,原因是我母亲当初是被他们安排了去住铁路医院!

其他 2012-03-16 1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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