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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劳务争议的区别

其他 2018-07-03 17: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需载明的事项:

    (1)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上材料,申请人均应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时间。

    相关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怎么进行?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职工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

    关于劳动者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的期限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为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

  • 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你好,首先要明白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文/陈剑峰       一、关于两者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很普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劳动者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例如某一居民或业主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或业主家的员工,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和最明显的区别。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风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工资支付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它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报酬。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5、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服务对象只能是一家用人单位。 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服务对象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单位。 6、适用的法律和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由劳动法来调整。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处理。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和合同法来调整。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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