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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我在报纸上看到拍卖公告,到南宁市瑞邕拍卖公司拍得了一间写字楼。交清了钱后,却被拍卖公司以种种借口不给我办理过户的手续,后来推托不下去了,拍卖公司的老总就再找不见了。我找到法院,法院承认是他们委托的拍卖。但说由于钱没有交过来,不能给我下裁定。同时拍卖的共有两间写字楼和一间铺面,法院都己下了裁定,这就奇怪了!一年时间,委托的拍卖有一间的钱没有交回来,法院作为委托人就没有监管责任?另外,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程序与我这个买受人有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我找了几个律师都有不同的见解,搞得我糊涂得很。请给我一个明确的解答,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案件执行 2008-07-14 23: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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