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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未能做到提前30天通知员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条例,应该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以及双方商议确定的其他赔偿金额,在给付赔偿金的时间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律依据吗?企业现在用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赔偿金的支付时间,一拖再拖,请问,我现在该如何应对?是继续等待,还是.......??? 谢谢!!!

其他 2011-12-26 2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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