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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因先兆流产申请休病假,现三个月医疗期满,想问下单位可否不批准病假?但鉴于其仍有医院开出的病假休假建议书,公司只同意其医疗期满后按事假申请,等到生产后再按产假处理,事假期间无薪资,期间社保、公积金等个人自负部分员工需交还公司,或在之后每月工资中按不高于20%比例抵扣,这样处理妥否?

其他 2013-12-02 16: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在医疗期满后仍治疗等的应按病假对待。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应为当年度广州市最低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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