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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退休两年五个月,我厂2004年至2005年发的工资没达到法定标准,现厂里卖了土地有钱了就补发原来少发的工资,我也得补了几个月的钱,但厂里只补发不上班拿生活费少发的钱,我有几个月上班的工资还不如不上班拿生活费的钱多,但厂里说不管,只要上了班就不补,我有一个月(2005年11月)是上了半个月的班,侍岗半个月,发的是104元的侍岗工资,285元的岗位工资,共389元,我要求厂里补发我半个月的生活费差额,厂里说我这个月的工资已达到最低生活费的标准,不补,但我认为我上了班,应该拿的是最低工资而不是最低生活费,从而引发争议,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诉讼时效该从那时算起,如果是从2005年算起就肯定是超过了,但我认为我们的争议是从厂里要补发工资时也就是上个月才有的,请律师告诉我,我的诉讼时效过了没有。

其他 2010-01-24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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