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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三十米。期中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是不是包括改扩建的餐饮、客房服务的饭店?

其他 2008-07-16 14: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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