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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日因子女读书问题,本家庭户口从农村迁入绵竹市剑南镇,但本家庭的土地仍在使用。2009年2月18日本家庭原籍地方因城市规化建工业园区。本家庭原在农村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根据《土地承包法》上的条例,本家庭迁入小城镇,允许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流转权(如果迁入设区的市发包方应依法收回土地),且法律规定30年的承包期限不变。请问,本家庭是否应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

仲裁 2012-01-07 1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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