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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2009年11月26日,我被现在的公司雇佣,职位是外销业务员,负责业务开发工作。 到了2010年1月27日,人事部通知接到我们部门经理通知我当天就被解雇,且要在当天上午终止劳动关系。当天就招了一个人来代替我的工作。具体解雇原因是我不胜任现在的工作。但在1月26日晚上,部门经理找我谈话,表扬我有进步,以后还继续培训我。而且,入职到现在,虽然还没有客户下订单,但已经有6个客户已经到达发样品阶段。一个客户已经有下单意向。请问这样也算不胜任工作吗?不过有个问题,我曾经签过一份警告,内容是因为我发给客户的邮件中,公司的网址不正确。请问这个可以当是我工作不胜任的证据吗? 因为第一次遇到这种现象,所以有点不懂怎么办。谢谢各位帮忙。

仲裁 2010-02-02 11:5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如果签过,一般就算是承认警告事实了。 至于是否不胜任,要看公司对于不胜任的定义了。根据相应规定来判定。
  • 如果是在试用期,公司有权利解雇。
  • 试用期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用你.
  • 这事怎么说呢?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不要较真,这也算有了工作经验了。也不知你签了多长时间的合同,是否约定了试用期,但不管怎么说,当日终止劳动关系公司确实违法。依我之见,企业违法解雇的赔偿金你要是没能力要来的话,还不如把跟这样的公司一般见识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寻找新的发展机遇上呢!
  • 企业违法解雇,要支付你赔偿金。
  • 既已如此,留下何义? 但,公司解约违法!试用期也应提前三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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