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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结算: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对工程结算的问题?“取消通用条款第33.2,33.3和33.4条。但结算时间经双方约定,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6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若双方对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乙方提出不正当理由延期的,甲方不承担其责任。”《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以上这句话有用吗?

其他 2008-07-20 0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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