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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丁宏夫妇于1987年1月26日生下一个女孩。丁宏家经济困难,想要男孩,打算把女婴送人。霍青夫妇 婚后多年未育,霍青父母甚为着急。经人介绍,在未和霍青夫妇商量的情况下把孩子抱回家,霍青夫妇极力反对,父母执意不肯送回。霍青父母边照料孩子,边等李青夫妇改变态度。一年后,霍青爱人怀孕,霍青父母欲将孩子送回丁家。因和孩子产生感情,考虑到丁家有可能再将孩子送出,为避免孩子遭受伤害,霍青父母隧和丁家商量,丁家立即为孩子落户,如果经济困难,可以认李青夫妇为干亲,跟随李家继续生活,丁宏同意。此后几年,丁家既没有承担养育孩子的费用,也没有关心过孩子的生活、学习,孩子也很少回丁家。2000年下半年,丁宏夫妇为了能多分得一块地皮,在没有告知霍青夫妇的情况下,将孩子领回了家。于是霍青夫妇要求丁宏夫妇支付养育孩子12年的费用3万元。 请问: 1、双方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2、丁宏夫妇是否应该支付霍青夫妇的养育费?

其他 2010-02-02 1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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