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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07年承租了大队一旧场院,原为集体时的打麦场,为非耕地,合同内容规定:租赁期限为十年,允许自建厂房、办公及生活用房,如遇国家或其它部门征地占用,地上物赔偿归我方,此建筑没有产权证以及建委批示,现在国家要征收这个村的土地,像我们公司这种情况能得到哪些方面的补偿?怎样赔偿有没有具体标准?

其他 2010-01-30 1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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