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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一点四十分,我厂司机王某驾一辆面包车,车号*****。由佛慈大街向白塔巷右转时,被四位交警拦住,其中有一位叫段某。同王某发生了口角,拿走了王某的驾照,坐副驾驶陈某(女)。跟着交警要驾照,同段某说:“我是路过此十字的,如有违章,请给予处罚或开罚单。”段某把驾照拿在手上,陈某以为他会还给驾照。陈某顺手去拿,段某一手叉到陈某的脖子上,第一脚踢到陈某的腹部,二脚踢到陈某的腰部,将陈某踢倒在地,陈某双腿膝盖受伤,手掌心进入石子(附照片,市二院有病历)陈某只听到市民再喊: “记住警号,交警打人。”此时段某被市民围在人群之中,自己脱下警服就跑。事后,有一位穿制服的人把陈某扶起,领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另有市民作证笔录。此后,陈某去了二院急诊科。做了检查,大夫开了些药,叫陈某在家休养,两天之内,如有病变,进一步检查,陈某一直在家休养,六月七号接到派出所某警官来电,说:“明天你到所里来,段某这种做法的确不对,给你们赔礼道歉及医药费,还你司机王某的驾照。”次日,司机王某去派出所,不但人和车却一起被扣押,王某被送到城关看守所,至今有一个余月,而且网上通缉陈某,罪名是阻碍公务,打伤交警。以上情况是否构成阻碍公务罪?

刑事辩护 2008-07-20 1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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