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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为消除死、危公路行道树造成的安全隐患,将该批树木承包给了一家施工队进行砍伐修枝出售,按规定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与施工方签订三合同,明确了在施工过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施工方全部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作业人员受伤的事件。施工队老板与作业人员就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作业人员需具有采伐资质。我单位在鉴定合同时,未审查施工队的作业人员是否有采伐资质,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采伐资质不知道怎么办理,从来没有见过。

其他 2013-12-19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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