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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有套拆迁回迁房,至今未办产权证。拆迁协议上是我父亲的名字,父亲已经去世,现在想用我母亲的名字办产权证。请问该怎么办?是否一定要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遗产继承诉讼呢,是否更经济? 这套房产属于我父母的共有财产,所以我母亲首先拥有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作为遗产,由我母亲和我们姊妹3人共4人分割(我的祖父母早已不在),我母亲又得八分之一,即我母亲得这套房产的八分之五;而我们姊妹3人共得这套房产的八分之三。换句话来说,也就只有这八分之三,我母亲没有权利处分。所以,只要我们姊妹3人作一个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就可以了。当然,收费也应该按这套房产面积的八分之三来收取! 但公证处主张按这套房产面积的一半(即八分之四)来收取公证费,请问专家:公证处说得有没有道理? 由于不懂法,加上我母亲年岁已高,才在当时拆迁办的催促之下办了糊涂事:签拆迁协议的时候,我父亲已经去世了,可还要我母亲签上我父亲的名字。想到,要花一笔窝囊钱,母亲常常感到自责。 请问专家:遗产继承诉讼呢,是否更经济?除此以外,还有没有其他好的方法?谢谢您了!

其他 2010-02-01 16: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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